报考须知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件、考试通知单等有关证件,于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查。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笔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物品进入考场。数学类课程不准携带计算器,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须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课程及代码、笔迹采集内容等。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是否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相一致。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均为无效卡。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能答题,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在答题卡上做标记,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对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八、交卷之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去厕所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去厕所时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答题须知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书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应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后,使用0.5毫米黑色笔迹签字笔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试课程及代码等,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要求,自2016年开始,恢复采集考生每门课程考试的笔迹信息,并随合格课程成绩存入考生考籍档案。考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与自己填写的相一致,如有错误立即报告。

四、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2B铅笔规范填涂对应信息选点,改错时应使用塑料橡皮轻擦干净,切不可擦破答题卡。

五、非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笔迹签字笔在答题区域内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笔迹签字笔描写清楚)。考生答题时,要提前对版面做好整体规划,然后按题号顺序答题,大题号写在“题号”栏,小题号写在答题区。先组织好语句再落笔,尽可能减少答案的涂涂改改,以防答题位置不够用,如遇有一时不会的题目也要标明题号,并留出适当的答题位置。未标明题号的答案、未按题号顺序书写的答案以及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均按无效对待。

改错时应将错误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

六、保持卡面整洁,不得折叠、污染、穿孔或破损等,严禁在条形码和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或做标记。

七、答题卡因考生原因原则上不得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教育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本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详细阅读《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答题须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愿意接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二、所提供的本人信息(报名信息、证件信息等)是准确的、真实的,若不准确,责任自负;若不真实,愿意接受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