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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开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有关规定

2017-06-15 16:26:35

一、开具自学考试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何时参加自学考试,毕业专业,毕业时间,毕业证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毕业证书》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毕业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一张和原证件同底版的2寸免冠照片。

二、开具自学考试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程序:

省自考办考籍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书》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出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三、以下情况不予开具自学考试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

1.《毕业证书》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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